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4〕6号 | 南京高苏贸易有限公司 | 913201047838186411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维修复检告知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将机动车送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并经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机动车所属单位处以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 | 2024/4/23 | 李红 |
2 | 宁环罚〔2024〕7号 | 南京正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36946027697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 | 2024/4/23 | 徐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