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3〕64号 | 南京禄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5MA20FYGD3T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52500元整)。 | 2023/11/20 | 张福根 |
2 | 宁环罚〔2023〕70号 | 江苏雁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53394469256 |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仟玖佰伍拾肆元(¥3954元)。 | 2023/11/20 | 张布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