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3〕55号 | 南京秣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04MA23E9JPXB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元整(¥54500元整)。 | 2023/10/25 | 金胜利 |
2 | 宁环罚〔2023〕61号 | 南京以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91320115MA1X84T831 |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整)。 | 2023/10/25 | 肖竞 |
3 | 宁环罚〔2023〕62号 | 润禾食品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15MA22P4K4XA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 2023/10/25 | 张杰 |
4 | 宁环罚〔2023〕63号 | 南京双云木业加工有限公司 | 91320118MA20MXNT40 |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 2023/10/25 | 严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