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1 | 宁环罚 〔2024〕13063号 | 南京民聚德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13771274536E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贰拾元(¥26120)。 | 11/6/2024 | 蔡永胜 | 一般 |
2 | 宁环罚 〔2024〕13066号 | 赌博网站鸿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92MA1XYPA57K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 11/6/2024 | 王宝珠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