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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行政处罚公开(秦淮区)

文章来源: 秦淮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4)04019号

宁环罚(2024)04019号.pdf

江苏泽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20104698360808K《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2024-9-2马洪风一般
2宁环罚(2024)04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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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鑫xx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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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3宁环罚(2024)04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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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奥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91320300MA1Q20EG3F《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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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环罚(2024)04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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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20800660061060M《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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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环罚(2024)04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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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拓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20104MA7MRP0F8K《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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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宁环罚(2024)04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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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万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91320411MA1MCJRC6X《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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