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18日(5个工作日)。 通信地址:溧水区市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25-5723616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500万件汽车注塑零部件及家电配件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 | 洪蓝街道 | 南京润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南京名环智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拟从洪蓝工业集中区七里甸路7号、21号搬迁至洪蓝工业集中区七里甸路30号,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13517.6平方米,迁建后原项目不再建设生产。本次项目利用部分原有设备,并购置部分生产设备,对汽车注塑零部件生产线及家电配件生产线进行改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万件汽车注塑零部件及家电配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 1、废水:项目运营期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分别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洪蓝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3号厂房:补色晾干废气有效收集经干式过滤后与注塑废气、清洗及脱模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FQ-01);危废仓库挥发性有机物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2号厂房:粉碎粉尘有效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FQ-02);熔融挤出废气、注塑实验废气均有效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FQ-03)。 FQ-01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中表1标准;FQ-02排气筒颗粒物,FQ-03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及厂界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中表2标准。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布局设备及建筑物,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废油脂由获得许可的单位处置;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注塑废物粉碎回用;废包装袋、收集尘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漆罐、废漆渣、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包装瓶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固废可实现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