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5日(5个工作日)。 通信地址:溧水区市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25-5723616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汽车电池模组塑料件扩建项目 | 经济开发区 | 南京长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9号明辉创业园7号,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依托现有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建设汽车电池模组塑料件扩建项目,新增汽车电池模组挤塑件、汽车电池模组注塑件生产;减少现有项目汽车电池侧板组件产能,取消攻牙、喷粉、固化等生产工序。本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汽车电池模组挤塑件400万件、汽车电池模组注塑件600万件的生产能力,现有项目汽车电池侧板组件产能减少至300万件/年。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 1、废水:项目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京溧水秦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挤塑、注塑废气有效收集后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除雾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DA001);危废库挥发性有机物有效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DA002)。 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二氯甲烷、酚类、氯苯类和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表9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丙烯腈、二氯甲烷、酚类、氯苯类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布局设备及建筑物,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固废实现“零”排放,对环境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