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1 | 宁环罚〔2025〕05202号 | 苏州仁和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000755852332W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元)。 | 2025年3月14日 | 吴伟良 | 一般 |
2 | 宁环罚〔2025〕05203号 | 梁平县荣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5002287398082196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21700.00元)。 | 2025年3月19日 | 欧龙贵 | 一般 |
3 | 宁环罚〔2025〕05204号 | 江宁区奕泽雨建筑工程服务部(经营者:孙万军) | 92320115MAD443L402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00元)。 | 2025年3月20日 | 孙万军 | 一般 |
4 | 宁环罚〔2025〕05206号 | 南京朱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3302411673A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00元)。 | 2025年3月19日 | 鹿利利 | 一般 |
5 | 宁环罚〔2025〕05207号 | 湖南金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430104MAC4GWCX33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00元)。 | 2025年3月14日 | 陈云峰 | 一般 |
6 | 宁环罚〔2025〕05208号 | 江苏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481069468197A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00元)。 | 2025年3月12日 | 彭泽宇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