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1 | 宁环罚〔2024〕05074号 | 无锡苏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214MA212GKK7X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元整(¥271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彭亚建 | 一般 |
2 | 宁环罚〔2024〕05075号 | 浙江颐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91330300MABWARBC26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元整(¥244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徐荣君 | 一般 |
3 | 宁环罚〔2024〕05076号 | 南京金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91MADHUYDL7C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柒佰元整(¥307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陶强 | 一般 |
4 | 宁环罚〔2024〕05077号 | 南京暖馨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 91320105MAC53M8C9C | 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元整(¥244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贰拾伍元伍角整(¥625.50元)。 | 2024年9月27日 | 谢学敏 | 一般 |
5 | 宁环罚〔2024〕05078号 | 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6575945806C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王玉海 | 一般 |
6 | 宁环罚〔2024〕05079号 | 南京禾木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3MA1YXFQ149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蒋光满 | 一般 |
7 | 宁环罚〔2024〕05080号 | 南京禾木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3MA1YXFQ149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元整(¥244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蒋光满 | 一般 |
8 | 宁环罚〔2024〕05081号 | 南京禾木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3MA1YXFQ149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蒋光满 | 一般 |
9 | 宁环罚〔2024〕05082号 | 南京宏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5MAC23R6M9F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柒佰元整(¥307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祝安喜 | 一般 |
10 | 宁环罚〔2024〕05085号 | 唐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一般 | ||
11 | 宁环罚〔2024〕05086号 | 姚玉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一般 | ||
12 | 宁环罚〔2024〕05087号 | 李律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一般 | ||
13 | 宁环罚〔2024〕05088号 | 南京卓铭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4MA25PLXT60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172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陈聪 | 一般 |
14 | 宁环罚〔2024〕05094号 | 南京骏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 9132011508591779XQ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217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鲁洪彪 | 一般 |
15 | 宁环罚〔2024〕05098号 | 南京牙一生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91320105MA1XQPDF47 | 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 2024年9月27日 | 孔祥红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