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环罚 〔2024〕 18038号 |
江苏省高淳县古城水泥有限公司 |
91320118716297305W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
2024/12/31 |
陈应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