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795/2021-02228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世界最大赌博网站 | 生成日期: | 2021-01-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世界最大赌博网站损害赔偿实施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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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要素或生态系统结构功能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对于强化企业治理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建立和保障公平的环境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2015年,国家在七个省(市)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试点工作。2017年,国家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江苏省于2018年出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8〕38号)及七个相关的配套文件。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文件精神,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明确要求,细化规程,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18年底启动我市生态损害赔偿文件的制定工作。经过前期调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试点经验,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纪委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听取了专家意见。2020年3月经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两办名义印发,并于今年3月2日起正式施行。
三、总体考虑
1、落实上级要求。国家、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文件的核心内容在《办法》中得到体现,上级文件所涉及的基本原则、赔偿程序、工作要求等在《办法》中得到落实。
2、具有南京特色。强化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提出对于损害事实简单、损害较小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环境公益诉讼间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力。
3、实行分类指导。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按照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大类分别处理;可以修复又分成自行修复和委托第三方修复两种形式;鼓励和支持在磋商未达成一致前,赔偿义务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4、注重可操作性。明确在调查磋商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单独委托鉴定评估机构,也可以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于经磋商达成的赔偿金额可视赔偿义务人具体情况分期给付;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明确在赔偿义务人无法实施原位修复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替代修复。
5、强化部门协作。针对生态损害赔偿发现案源线索难的问题,将加强部门协调,做好两法衔接,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梳理重大行政处罚及相关涉刑案件,确认可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案件。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调查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规则、修复及资金管理、替代修复、监督机制、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组织保障、其他及实施日期等共16条。
市政府作为本市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江北新区和相关区政府予以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索赔工作。对出现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11种情形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明确可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形的,应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启动相关索赔工作。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单独也可以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对于损害事实简单、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根据法律文件规定或专家意见开展磋商和修复工作。对于经磋商达成的赔偿金额可视赔偿义务人具体情况分期给付。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应及时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对于无法修复的情况,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一般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无法替代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修复过程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的监督管理,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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