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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 关于通过《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章程(修订稿)》的决议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2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听取了《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审议了《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章程(修订稿)》,一致认为章程修订指导思想明确,修订依据充分,注意吸收既往学会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顺应党和政府对学会工作新要求,对学会今后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代表大会经表决,一致通过《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章程(修订稿)》,待上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2020年5月28日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Nanji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NJSES

第二条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由南京地区环境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学会是世界最大赌博网站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南京地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南京地区生态环境科技事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为公众和社会提供生态科技服务平台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学会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供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构是赌博网站民政局。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赌博网站科学技术协会。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省世界最大赌博网站虎踞路175号(场门口2号),邮政编码:21001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联系赌博网站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组成召开学术年会,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

(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态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全民生态环境科学素养。

(三)为会员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政府和社会推荐在生态环境科技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组织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编辑出版内部刊物。

(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服务。

进行生态环境相关课题和项目的调研、评估与论证;

提供生态环境相关评审、审核、认定和鉴定服务;

收集、传递国内外生态环境科技与市场信息,提供科技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引进、推介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等交易服务。

为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等支持服务。

根据委托,对环境侵权、违法类诉讼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学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

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衷于生态环境事业,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实业家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各方面人士;

5、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者;

6、在宁高校中,生态环境相关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条件

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成绩显著,愿意参与本学会活动,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院校,均可申请作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通过学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填写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登记表单位会员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

(二)学会秘书处进行资料审核;

(三)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

(四)通知申请人,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在本学会期刊发表论文;

5、对本学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学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学会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学会。

第十四条 本学会会员发生违反本章程或做出严重损害本学会权益声誉的行为,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触犯刑法的会员,予以除名;单位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采取等额选举。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生态环保事业,关心支持本学会工作;

(二)在生态环保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三)与生态环境事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

(四)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学会理事职权的良好身心条件。

第二十一条单位会员的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1至第6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副理事长(或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本学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相关组织机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